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女士行政律师,汉族
被告:河北省C市N县公安局
被告:河北省C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0日,原告梁女士在北京天安门前门东站,被北京巡逻民警拦截送至J救济服务中心,随后被N县W镇D村工作人员和W派出所民警带回行政律师。2020年5月22日,被告N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梁女士行政拘留十日,原告不服,向被告C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C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N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N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梁女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C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决定起诉行政律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涉及很多专业法律知识,且有一系列关键流程,有必要与专门的行政诉讼律师沟通。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大家如有问题可随时联系。
二、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N县公安局对原告梁女士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却于作出上述决定后的2020年5月27日才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即被告N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据上述规定,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在被告C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N县公安局所作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N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8日对梁女士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梁女士于2020年6月2日至6月12日已被执行拘留十日,被告N县公安局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结后再予告知,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程序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其所作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律师。
三、朱立佳律师对案件的分析
一个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的判决因素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合理行政律师。一般情况下,在复议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处罚后,公安机关很难再查明相关事实并补充证据,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公安应当结案。但本案中仍然作出了处罚,此时最容易出现的仍然是事实和证据问题,如果新的处罚和原处罚基于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一致,那么新处罚是违法的。另外,除了事实和证据方面,法律适用和程序违法问题也往往是关键点。本案法院也是以程序违法来撤销的。所以,在朱律师看来,想要撤销,仍要坚持全面原则,即找出案件存在的所有错误,而不能只抓重点。因为万一你抓错了重点,那就十分被动了。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拘留专业律师,专门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曾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行政律师。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