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先生行政律师,男,汉族
被告:湖南省Y县公安局
原告吴先生系退伍军人行政律师。2021年10月31日,原告吴先生通过群主张某邀请,加入名称为“Y县战时征召参战军人群”的微信群。2021年11月24日8时许,张某、吴先生等多名人员聚集前往Y县人民政府9楼县委办公室XX,要求政府按照周边县市标准提高生活补助。Y县常务副县长、Y县政法委副书记、Y县信访局局长、Y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带领工作人员十余人进行了接访。中午12时,XX人员张某及原告吴先生等十七人前往Y县火车站,扬言购火车票进京XX,在Y县政法委副书记、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信访局副局长及工作人员的劝访下,XX人员在百姓休闲广场陆续被劝离。2021年11月25日18时35分,被告治安管理大队接报案称:Y县七九临战人员为达到Y县人民政府参照其他地区标准提高生活补助的目的,于当日上午8时至12时,张某、吴先生等人聚集43余人在Y县人民政府9楼非访,严重扰乱办公秩序。被告受案登记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依法对张某吴先生等XX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Y县信访局的来访代表登记表及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微信群聊天记录、历次XX信息等证据。2021年11月25日,被告作出《Y县XXX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1年11月24日8时许,张某、骨干分子吴先生带领43人到Y县人民政府就临战人员的生活补助XX。中午12时,XX人员张某、吴先生等十七人在张某等人的带领和召集下前往Y县火车站,扬言购买火车票进京XX。被告认定原告吴先生上述行为构成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对首要分子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先生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11月26日,被告将原告吴先生移送Y县拘留所执行。
原告不服,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起诉行政律师。但行政诉讼涉及很多专业法律知识,且有一系列关键流程,有必要咨询专门的行政诉讼律师。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大家如有问题可随时联系。
二、法院认为
本案系不服行政处罚案行政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Y县XXX作出的《Y县XXX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XXXX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第一条规定,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律师。
依据上述规定,“聚众”应当是指纠集多人实施违法行为,而“首要分子”应当是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且积极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行政律师。本案中,原告吴先生聚众参与多人信访,严重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及车站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微信群聊天记录、历次XX信息等为证,该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依法予以认定。然而,原告虽有聚众行为,但现有证据中同案人员谢某陈述的首要分子排名、原告吴先生在聚集行为中发表的言论及其历次XX记录等,无法直接证实原告吴先生实施了组织、策划及指挥上述聚众信访活动的行为,被告在《Y县XXX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认定原告吴先生属于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首要分子证据不足,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Y县XXX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基于原告吴先生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客观存在,被告应对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此行政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Y县《Y县XXX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Y县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律师。
三、朱立佳律师对案件的分析
虽然结果是撤销了处罚决定,非常难得,但法院同时又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为行为,那么被告会如何作出呢,大概率是要再处罚的行政律师。所以本案的焦点问题仍然是原告的行为是否扰乱了某单位的秩序及公告场所的秩序。在朱律师看来,对是否扰乱秩序的判断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吴先生的诉求属于合法合理还是无理取闹,如果属于合理的诉求;二是吴先生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如在反映问题过程中是否有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拦截车辆等行为;三是相关的秩序是否因吴先生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总而言之,认定违法应当慎重。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拘留专业律师,专门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曾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行政律师。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