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所办一起河北省信访人被行政拘留案件的行政上诉状如下行政律师。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行政律师。
代理人: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律师。
被上诉人:行政律师。
被上诉人:行政律师。
上诉请求
一、撤销B市M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一、撤销B市公安局M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B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判令诉讼费用等有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律师。
事实和理由
2023年9月26日,B市公安局M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L村村民上诉人因L村拆迁赔偿问题多次到M区信访局、B市信访局、河北省信访局上访反映,后上诉人对各级信访部门书面答复及处理情况不满意,上诉人于2023年9月25日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就同一事由上访反映问题,意图以访施压,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诉人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律师。
上诉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经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B市M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驳回行政律师。
上诉人认为,B市M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及处罚决定、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行政律师。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片面
一审判决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了描述,但描述不全面行政律师。一审判决描述的内容并不客观。第一,一审判决未查明上诉人信访的原因,如果信访人的诉求是合理的,那么信访就是一种权利救济行为,不涉及违法。第二,一审判决未查明基层信访部门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不能一味认为基层信访部门出具过答复意见就等于依法履行了职责,如果其答复未依法作出、未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答复本身就是违法的,等于信访部门未履行职责,上诉人在此情况下信访具有正当性。第三,一审判决未描述被上诉人的任何违法行为,上诉人在庭审中指出了分局处罚决定中的多出错误,一审判决均刻意回避。
(二)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第17页载明了其对证据的认定情况,即对分局提交的除证据10外的所有证据予以确认,却未说明确认的原因,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诸多质证意见进行回应,也没有对诸多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行政律师。
(三)上诉人信访事出有因
在上诉人信访维权过程中,有关部门出具了2017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村委会及李某签订的《L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L村房屋拆迁款签字表》,该签字表内容为,李某同意将补偿款支付给时任村书记行政律师。但上诉人认为该证据系伪造。第一,在拆迁时有关单位未出示此证据,多年后出示不符合常理。第二,房地产公司无权拆迁,拆迁主体应为政府。第三,上诉人对该协议完全不知情,拆迁之前,上诉人曾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其不应在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第四,第五,村民的补偿款支付给村书记,不合法也不合常理,实际上是上诉人一家的拆迁补偿款被村委会及村书记侵占,上诉人一家属于受害者,存在冤屈,无奈之下走上信访道路。
所以,被上诉人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不能仅因上诉人去过国家信访局而不考虑上访事由是否合理就擅自拘留上诉人行政律师。
(四)一审判决未查明有关信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行政律师,查明事实不全
M区Y镇政府、M区信访局、B市信访局、河北省信访局均不严格依法履行信访职责,造成信访程序空转行政律师。在Y镇政府作出违法答复后,上级单位不依法复查、复核,B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明显错误,其是在Y镇政府、M区复查办所作意见明确告知上诉人有复查复核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一个单位告知有复查复核权利,另一个单位又告知不予受理,阻断了上诉人依法信访的道路,让老百姓郁闷、生气、委屈。此外,B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三次发函要求M区信访局对案涉纠纷召开协调会,但其均未召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重大违法。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1.分局制作的张三《询问笔录》与上诉人《询问笔录》的时间严重冲突、矛盾
张三《询问笔录》于2023年9月25日19时30分开始至20时26分结束,由李四、王五制作,询问地点为M区分局Y派出所行政律师。上诉人《询问笔录》开始时间为当日20时35分,询问地点为M区分局,由李四、王五制作。而Y派出所与M区分局相隔24公里,开车至少需要30分钟。李四客观上不可能在给张三做完笔录后9分钟内赶到M区分局给上诉人做笔录。所以,上述笔录至少有一份是被上诉人伪造,不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是程序重大违法。但是一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就当违法不存在一样,让人不服。
2.告知程序重大违法
(1)执行告知单位为Y派出所,派出所无权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公安分局进行告知,构成程序重大违法行政律师。
(2)没有告知上诉人作出治安处罚的依据,只是载明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行政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该条列举了可以予以拘留的四种行为,四种行为互不包含,且均属于寻衅滋事类型,公安机关仅告知该条规定,不引用具体条款属于未准确告知,让上诉人无法准确陈述、申辩,上诉人作为普通老百姓,不明白自己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告知笔录载明寻衅滋事,而处罚决定却未认定上诉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告知内容和处罚内容不一致,告知错误。
(3)分局对上诉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没有复核行政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分局未予复核,造成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流于形式,剥夺了上诉人的重大权利。
(二)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1.处罚决定未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哪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行政律师。
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中仅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上诉人行政拘留十五日”,而该条总共四项,被上诉人未明确所适用的是哪一项,未明确上诉人的行为属于结伙斗殴,还是属于追逐、拦截他人,亦或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而这几项均属于寻衅滋事范围,第四项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行政律师。一审法院不能因为分局在告知笔录中记载了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就反推处罚决定适用第二十六条属于适用法律正确。至此,一审判决也未明确上诉人的行为到底属于第二十六条哪一项。此外,即使告知笔录载明了寻衅滋事,也不见得告知内容就是正确的,告知笔录仅为处罚中的一个程序,处罚决定最终是需要分局负责人来决定的,况且告知笔录存在错误时处罚决定应当改正。本案中处罚决定并未载明上诉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已经推翻了告知笔录内容。一审判决理由错误。所以,分局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上诉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政律师。上诉人到国家信访局的上访行为包括进入、登记及离开,明显与上述行为不符。
3.上诉人未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行政律师。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提到了公安机关,可见该条例已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无缝衔接,即限定了信访领域违反治安的情形,也就是说,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律师。而对其他情形最重是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携带管制器具、威胁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行为,不存在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的情形,更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不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政律师。且国家信访局始终未表明上诉人的信访行为构成违法,本案没有受害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严重违法行政律师。上诉人本认为老百姓在当今社会面临不公时是有权维权的,但却遭到了无情的打压,在本就委屈之下被行政拘留,更加委屈,为此,上诉人经常晚上失眠、精神压力极大。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
此致
B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5年12月2日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曾长期驻场在省级政府部门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行政律师。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