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代理辽宁省信访被行政拘留案件的再审申请书(第103):行政律师

朱立佳律师所办一起辽宁省信访人被行政拘留案件的再审申请书如下行政律师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行政律师

被申请人:行政律师

诉讼请求

撤销辽宁省F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裁定再审并提审本案行政律师

事实和理由

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十一庆假期期间多次到北京市T地区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律师

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所以向F市W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提起上诉,但辽宁省F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x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却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行政律师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行政律师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行政律师

一、二审判决存在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

二审判决称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即“申请人于2023年十一期间多次到北京T地区,期间有携带信访材料”行政律师。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十一期间多次到北京T地区附近携带信访材料,属越级信访,已经构成寻衅滋事”。

(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T地区携带材料”行政律师,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T地区携带了信访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申请人更没有认可,那么二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该认定是明显错误的行政律师

(二)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越级信访”行政律师,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进入T,也没有携带任何信访材料,更没有跟任何人反映过任何情况,而仅仅是去旅游,怎么就成了越级信访呢行政律师。但二审判决却认定了,这属于明显的滥用职权。

(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行政律师,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是在网上预约参观T,待通过后前往T,在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进入后就离开了,怎么就是寻衅滋事呢行政律师

二、二审判决存在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情形

(一)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罚申请人行政律师,二审判决对此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行政律师

按此规定,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应和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性质和程度相等行政律师。申请人的行为明显与上述行为不同,也没有任何危害后果,不能认定寻衅滋事。二审法院自始至终未明确何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更未明确申请人的行为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关联,属于创设法律,肆意做扩大解释。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没有法律规定申请人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时,不宜如此认定。

(二)二审判决认为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律师,适用法律错误,架空了法律

1.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行政律师。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按此规定,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仅限于违法行为地和违法行为人居住地,而申请人的行为地在北京,且并非违法行为,申请人的居住地在辽宁省沈阳市,并非F市X区行政律师。所以,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其行为属于打击报复,重大违法。

被申请人为了获得管辖权,逼迫X区N社区出具了虚假的居住证明行政律师。但该证明与事实不符,并无任何证据支撑,且系诉讼中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大量照片及沈阳市李石社区的居住证明等证据能够推翻N社区的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

2.被申请人在案发前后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行政律师,构成违法

2023年10月5日上午8点左右,申请人和公司领导来到北京J博物馆地铁站下车,准备去参观J博物馆,被站岗的北京警察查身份证并送至北京市海淀区Y店派出所行政律师。上午11点左右,被申请人站前派出所多名警察,开着两辆警车(辽)出现在Y店派出所院里,于下午16时强行将申请人塞进警车(辽)里押回F市,期间未出示传唤证、执法证、警察证等任何手续,构成程序重大违法,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最初环节,也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023年10月7日至10日,被申请人24小时围堵、监视居住、跟踪拦截申请人,不许申请人出F市行政律师。2023年10月11日,将申请人行政拘留10日。拘留结束后,直至10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仍然监视居住、跟踪拦截申请人,不许申请人出F市,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属于变相延长了执行期限,构成重大违法,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了打击申请人,随意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及跟踪监视,严重超过了老百姓容忍的底线,也超出了人民警察履行职务的法定红线,但是二审法院却对此置之不理,对行政机关完全没有监督行政律师。申请人无奈之下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支持。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5年12月12日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曾长期驻场在省级政府部门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行政律师。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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